人事处通知:关于再次调整医疗保险基数的通知
各部门:
根据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》(辽人社函[2013]288号)精神和《关于核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辽社险函[2015]44号)要求,经学校研究,从2014年10月起,对我校职工医疗保险基数进行调整,具体办法如下:
一、基数确定
1. 在职人员缴费基数构成不变,即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补贴款、房补、岗位津贴二、2010年绩效津贴核拨额度、2012年绩效津贴人员经费核拨额度的50%(无任务经费部门人员经费核拨额度的25%)之和,标准为2015年10月本人工资应发金额及核拨额度。
2.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上限为沈阳市2014年月平均工资为4563元的300%,即13689元;下限为4563元的60%,即2738元。
3.公派出国和未在学校发放绩效津贴人员,按照其职务对应的绩效津贴核拨额度进行计算。
二、具体问题处理
1.计算后缴费基数低于现缴费基数的(不含因考核不合格停发校内津贴人员),按就高原则仍按原基数执行。
2.2015年11月,对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个人缴费的差额部分一次性补扣。
3. 2014年10月1日之后退休人员
(1)退休部分:根据《关于印发<辽宁省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>的通知》(辽人社[2015]123号)相关规定,退休费暂按调整前的标准核定;
(2)在职部分:按照基数构成,以本人改发退休费前一个月在职工资(调整工资标准后)进行计算,并补扣补缴。
人事处
2015年10月28日